行为守则

以下是WRC生产行为守则的主要内容。大多数加盟WRC的大学的生产行为守则都有下列的标准,而WRC会以此作为调查标准。

  1. 工资与待遇:雇主要认同工资是提供雇员基本生活所需的重要来源。雇主给付的工资数额标准,最起码要符合当地适用法律规章的要求﹑工人及其家属的需要,建立可以体面生活的“生活工资”。
  2. 工时:计时工资及或计件工资工人应(i) 每周毋须工作超过48小时或当地法律容许的标准工时,以较短者为准;(ii)享有每七天起码有一天的休息日,及享有节假日及带薪休息日。
  3. 加班补偿:所有加班应是工人自愿的。除了正班工资外,计时及计件工人亦应获当地法律规定,以正班工资为计算基础的加班补偿;如在当地无此等法律要求,加班补偿应起码是正班工资的一点五倍。
  4. 童工:雇主不得聘用任何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儿童(在某些发展中国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实践,法律容许的年龄是十四岁)。如在当地规定完成义务教育的年岁是比前述的年龄高,则以较高的年龄作为童工界线。为实施此条守则,并将在解救的过程对儿童造成的负面影响减至最低,雇主同意向政府部门﹑人权及非政府组织征询意见,并采取合理步骤。
  5. 强迫劳动:不得使用强迫监狱劳动﹑“契约劳动”﹑债役劳动及其它方式的强迫劳动。
  6. 安全与健康:雇主将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以预防来自﹑连系自或工作过程中及操作雇主的设备的意外或健康的危害。
  7. 不存在歧视:没有人会基于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身体障碍﹑性取向﹑国籍﹑政治信念或社会﹑族裔出身而在包括聘用﹑工资﹑待遇﹑晋升﹑纪律﹑解聘或退休等劳动关系受到歧视。
  8. 骚扰或苛待:应尊重所有雇员并有尊严地对待。没有雇员会受身体﹑性﹑心理或言语上的骚扰或苛待。雇主不会使用或容许任何方式的体罚。
  9.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雇主承认及尊重工人的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雇员不会因实践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而被骚扰﹑恐吓或打击报复。雇主不应跟政府部门及其它使用国家力量的组织阻止工人成立其自行选择的工会。雇主应容许工会组织人员自由接触工人。雇主应承认工人自行选择的工会。
  10. 妇女权利:
    1. 女工获得与男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包括所有福利;平等的对待﹑平等的工作考核及进入所有开放予男工的职位
    2. 怀孕检查不是雇用条件,亦不能作为对雇员的要求
    3. 提出产假的工人不会被解雇,亦不会被恐吓将遭受解雇﹑失去年资﹑扣减工资;产假结束后将回复原来的职位及待遇。
    4. 工人不会被强制使用避孕措施
    5. 工人不会暴露在危及其安全,包括生育建康的职业危害中。
    6. 雇主应提供合适的服务和安置予怀孕﹑产期的女工。